中国心理学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督导师注册暂行办法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督导师注册暂行办法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督导师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师注册暂行办法》),是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临床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1.12条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注册为“督导师”的暂行执行标准。
2007年7月1日前,督导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如下标准:
1. 候选人须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2. 候选人须正在从事心理治疗或咨询工作,同时在从事心理治疗或咨询督导和教学工作。
3. 候选人须本科毕业后从事心理治疗或咨询教学、实习带教或督导工作8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从事心理治疗教学、实习带教或督导工作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从事心理治疗或咨询教学、实习带教或督导工作3年以上。
4. 候选人须在本行业中有较好的职业能力和伦理素养,没有违法记录和违反基本的专业伦理规则的行为。
5. 候选人曾接受过国内外较系统的专业培训项目的培训(包括:中德班1、2期培训,北京创伤治疗连续培训班,北京心理督导连续培训班,林孟平博士班,北京精神分析1期培训,或国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系统培训)。
6. 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特殊的候选人须经注册工作组3名委员书面推荐,可向注册工作组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
7. 候选人须在通过伦理工作组的伦理审核后,获得注册工作组委员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方可注册成为本系统的“督导师”。
8.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始自动废止。
中国心理学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
2007年2月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
200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