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第一版)
- 目录
- 1. 注册原则和政策
- 2.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
- 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
- 4.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标准
- 5. 心理师注册标准
- 6. 督导师注册标准
- 7. 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的注册标准
-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3.01-3.09的标准。
3.01 博士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博士培养资格。
3.02 无论博士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隶属何处,该培养方案必须明确地被认定为是一个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的博士培养方案。
3.03博士培养方案必须有明确的培养手册以表明其培养目的(即教育和培养职业的心理师)、博士候选人的准入标准、培养过程、培养结果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博士培养方案必须有一个整体协调的、有组织的学习顺序。
3.04 博士培养方案必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的教学和培养责任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教学团队,该团队满足如下条件:(1)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2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2)该培养方案的负责人须达到本标准中关于督导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
3.05 博士培养方案必须对要求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其进入该培养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的博士学位。3年制的博士培养方案须对要求进入其培养方案的博士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特别是对其硕士培养期间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要有明确的要求,且该要求至少满足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2.01-2.09的有关要求。如果博士候选人在进入博士培养方案前未达到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2.06-2.09的有关要求,博士培养方案中须在其进入培养方案前或后,设置必要的专业补习课程,以帮助其具备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2.06-2.09的有关要求相等的知识结构和临床技能。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还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如面谈)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和咨询心理学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及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
3.06 博士培养方案的课程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高级课程,必须包括下列类别的课程:
a.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类的课程。
b.心理诊断、心理评估类的课程。
c.研究设计与方法学课程。
d.高级统计课程。
e.至少在某两个具体的心理治疗领域设置有高级课程,如:心理分析治疗、认知行为治疗、人本主义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儿童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
3.07博士培养方案还应该包含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阶段,其中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应不少于150小时。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实习生案例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或二者累计不少于100小时。
3.08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博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有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案例系统治疗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学论文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研究的能力。
3.09五年制(或硕博连读)的博士培养方案除3.01-3.08要求外,还应包括2.01-2.09的相关要求。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
200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