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
(第一版)
- 目录
- 1. 注册原则和政策
- 2.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
- 3.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
- 4.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标准
- 5. 心理师注册标准
- 6. 督导师注册标准
- 7. 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的注册标准
-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01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中国心理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资格注册标准。
1.02 本标准中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指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私人诊所并以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和/或专业人员培训、培养为核心工作的机构。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在本标准中,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1.0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培养合格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促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机构的健康发展,以满足社会对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服务的需求,与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也为了加强国内外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保障心理师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04 非营利性原则:本标准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专业资格注册体系。
1.05 质量控制原则:本标准是一个针对中国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专业培养方案、机构、培训项目和专业人员的质量控制体系。
1.06 非强制性原则:达到本标准的个人和机构可以自愿提出注册申请。
1.07 制定工作组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提名,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每届任期2年。
1.08 制定工作组任命11位专家组成第一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工作组”(以下简称“注册工作组”),任期2年;两年后注册工作组增选10人与第一届的11位成员组成第二届注册工作组,增选的10人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从第二届注册工作组开始,每届任期4年;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注册工作组成员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注册工作组成员不得连续担任2届以上。注册工作组对个人和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认可后可授予相关注册标志和证明,并在指定网站(www.chinacpb.org)上发布,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09 制定工作组任命9位专家组成第一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伦理工作组”),任期2年;两年后伦理工作组增选10人与第一届中的9位成员组成第二届伦理工作组,增选的10人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从第二届伦理工作组开始,每届任期4年;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伦理工作组成员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伦理工作组成员不得连续担任2届以上。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伦理工作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注册工作组成员,注册工作组成员也不能同时担任伦理工作组成员。伦理工作组的职责是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负责对本体系内的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专业伦理的审核和监控,并为专业人员提供伦理问题的培训和相关问题的咨询和建议,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并负责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
1.10 本标准包括:(1)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标准。(4)心理师注册标准。(5)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督导师注册标准。(6)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标准。(7)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11 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有效期为4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
1.12 本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注册。
1.13 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解释权归制定工作组。
1.14 本标准由制定工作组或注册工作组委员提议,经制定工作组民主决议程序通过后方可修改。
1.15 本标准经制定工作组审核通过,上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
2007年2月
